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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弘學苑 / 顧問專欄
新存貨會計處理準則簡介

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於96年10月11日完成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「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」(簡稱財會十號公報)修訂草案二讀,新的存貨準則公報已於96 年11 月29 日修訂公告,並自民國98年1 月1 日(含)以後的財務報表適用,企業亦得選擇提前適用。
    此次修訂係參考國際會計準則(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,簡稱IAS,於2002年4月17日之後發布者,稱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,簡稱IFRS)第2號“Inventories”(簡稱IAS 2)的規定,主要將關於存貨原始衡量、成本的衡量、存貨流動假設及資產負債表日評價等,均做出更明細的規範,以下將進行簡單的介紹。


存貨的原始衡量

一、存貨定義:
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資產
(一)備供正常營業出售者
(二)正在生產中且將於完成後提供正常營業出售者
(三)將於商品生產或勞務提供過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
增加商品及勞務業存貨的說明

二、存貨成本:
(一)商品及原物料存貨之取得成本,減除進貨折讓或補貼
(二)製成品、在製品及勞務供應商存貨成本
(三)使存貨達到可供銷售或可供生產狀態及地點所發生的其他必要支出

三、不宜列入存貨成本,宜認列為費用的支出:

(一)非正常損耗的原料、人工或其他製造成本(其他銷貨成本加項)
(二)非生產過程所必須之儲存成本(營業費用)
(三)對存貨達到目前狀態及地點無貢獻之支出(營業費用或營業外支出)
(四)銷售費用(營業費用)

四、勞務供應商存貨成本
(一)該成本主要為直接提供勞務者之人工成本及可歸屬之製造費用。
(二)不包含預期利潤及其他無法直接歸屬之費用。(即不分攤共同費用)

五、製造費用分攤
在製造過程中所發生之固定及變動製造費用,通常認為係使存貨達到可供銷售狀態及地點所必須者,故均列為製造成本。
 (一)分攤原則:
1.固定製造費用應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分攤,不宜按實際產量分攤。
2.正常產能與實際產量差異不大時,固定製造費用可按實際產量分攤。
3.因產量較低或閒置產能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,宜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。
4.實際產量若異常高於正常產能,宜以實際產量分攤固定製造費用。
5.變動製造費用宜以實際產量為基礎分攤。
(二)正常產能:
係指考量生產設備在既定維修情況下,企業預期未來各期或各季可達成之平均產能。


成本的衡量

一、衡量原則
(一) 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畫生產(或購買)且能區隔之產品或勞務,其存貨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個別認定法。
(二)企業對性質及用途類似之存貨,應採用相同成本計算方法。對性質或用途不同之存貨,得採用不同成本計算方法。
(三)存貨存放地點不同或適用稅率不同,並不足以證明其得採用不同之成本計算方法。

二、流動假設
(一)個別認定法:資產負債表上所表達的存貨成本為該項存貨實際採購或製造成本。
(二)先進先出法(FIFO):資產負債表上所表達的存貨成本為最近期的採購或製造成本。
(三)加權平均法(weighted average):資產負債表上所表達的存貨成本為期初存貨及本期(月、年)進貨之加權平均成本(或移動加權平均成本)。


存貨的續後衡量-資產負債表日評價

存貨遇有淨變現價值下跌時,由於資產價值業已減損,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。

一、評價原則
(一)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。
(二)宜逐項與淨變現價值比較。
(三)同一類別之存貨亦得分類比較,惟採用分類比較需符合公報定義。(詳後四說明)
(四)勞務存貨宜按個別項目作續後評價。
(五)方法一經選定即須各期一致使用。

二、淨變現價值的定義
指在正常營業情況下,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及銷售費用後之餘額。但存貨係為供銷售合約而保留者,應以契約價格為基礎。

三、淨變現價值之衡量
(一)淨變現價值之決定應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準。
(二)估計淨變現價值時,必須考慮與期後事件對相關價格與成本波動之影響。

四、同一類別之條件
(一)屬於相同產品線,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。
(二)於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。
(三)實務上無法與該產品線之其他項目分離評價

五、存貨自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或迴轉之金額,認列為銷貨成本加(減)項
存貨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之金額,應認列為銷貨成本。若有證據顯示經濟情況改變而使淨變現價值增加時,企業應於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,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,並認列為當期銷貨成本之減少。

六、原物料之淨變現價值
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若預期等於或高於成本,則供該製成品生產使用之原物料不宜沖減至低於成本。當原物料之價格下跌而製成品之成本超過淨變現價值時,該原物料宜沖減至淨變現價值。在此情況下,原料之重置成本可能為其淨變現價值之最佳估計數。

財務報表應揭露事項
企業應揭露下列存貨相關資訊。
一、存貨衡量所採用之會計政策(包括存貨成本計算方法)。
二、存貨總帳面價值及各類別存貨之帳面價值。存貨通常分類為商品、原料、物料、在製品及製成品等類別。與勞務相關之存貨得歸屬為在製品。
三、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。
四、將存貨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而認列之當期銷貨成本。
五、因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,而認列之當期銷貨成本減少之金額。
六、導致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的情況或事件。
七、作為負債擔保品之存貨帳面價值。

新舊公報差異比較

文/專案顧問 陳麗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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